
加拿大 vs 美国:父母赠与子女资金的税务区别(以“税务居民/公民身份”为准)
共同点:收到的“赠与”本身通常不按收入纳税;但把赠与资金拿去投资后产生的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资本利得等,仍要按各国规则纳税。加拿大明确提示:多数赠与/继承不需申报也不纳税,但由其产生的收入要纳税。
一、加拿大(CRA)
现金赠与
加拿大没有单独的“赠与税”。个人收到的多数赠与/继承不需要申报也不纳税;但由这些钱产生的投资收入要纳税。
赠与股票/房产等“资本资产”(差异点非常大)
如果父母把资本资产“赠与”给子女,父母通常会被视为按公允市价(FMV)处置该资产,并在赠与当年申报应税资本增值/可扣资本损失。
子女一般被视为在收到当日以FMV取得该资产,以后再出售时才由子女计算其后的资本利得/损失。
未成年子女(<18岁)的“归属规则/attribution”
父母把钱或能产生财产性收入的资产转给未满18岁子女(或相关信托),通常其“来自该财产的收入/损失”(典型如利息、股息等)会被归属回父母名下计税(除非满足例外,如按FMV对价等)。
但就该条规则而言,子女/信托之后出售该资产产生的资本增值/损失,一般不归属回父母(少数特定情形另有条款可能介入)。
TOSI(分拆收入税)
若通过私人公司分红等方式把“分拆收入”给未满18岁个人,TOSI可对其分拆收入适用最高边际税率的处理框架(需要看是否属于“split income”及是否有排除项)。
二、美国(IRS)
核心差异:美国有联邦赠与税(Gift Tax)体系
原则上由**赠与人(donor)**负责赠与税;受赠人一般不为“收到赠与”本身缴纳赠与税。
IRS 对“gift”的基本描述是:把价值转给个人而未收到等值对价。
年度免税额(annual exclusion)
按“每位受赠人、每年”计算。IRS 列表显示:2025 年为 19,000 美元/人/年(2026 年同为 19,000)。
夫妻共同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合计使用两份年度免税额(例如 2025 年合计 38,000 美元/同一受赠人/年)。
超过年度免税额且不属于例外的赠与,赠与人通常需要申报 Form 709(是否实际交税要看终身额度等)。
终身免税额/基本免税额(lifetime/basic exclusion)
很多人即便需要报 Form 709 也未必实际交到赠与税,因为有较高的终身免税额;IRS 表显示 2025 年基本免税额为 13,990,000 美元(与遗产税额度体系相关联)。
常见不计入应税赠与的例外
例如:直接替他人支付合格学费/医疗费、赠与配偶等(满足条件时)。
所得税层面与“成本基础”
美国税务口径强调:做赠与通常不直接影响联邦所得税本身;但若赠与的是增值资产,受赠人日后出售时通常要按规则计算资本利得。
并且,美国常见规则是受赠人**承接赠与人的成本基础(carryover basis)**来计算将来出售的增值部分。
未成年子女的 “kiddie tax”
美国对部分未成年(及特定更大年龄段学生)的非劳动收入设有 kiddie tax 机制:例如 2025 年规则中提到未劳动收入超过一定门槛可能按父母税率计算,并在满足条件时使用 Form 8615。
三、跨境最常见的差异点(经常被忽略)
加拿大父母 → 美国子女(子女为 U.S. person)
加拿大通常不因“现金赠与”征税;但美国子女可能有信息申报:IRS 的 Form 3520 指引写明,U.S. person 当年若从非居民外籍个人/外国遗产收到并视为赠与/遗赠的金额超过 100,000 美元,需要按规定完成 Form 3520 的相关申报(申报义务不等于要交赠与税)。
美国父母 → 加拿大子女
加拿大受赠人通常不因收款本身纳税(多数赠与不需申报也不纳税);但美国父母可能需要按赠与税体系(年度免税额、终身额度、Form 709)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