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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税务居民是如何认定的?
加拿大税务居民是如何认定的?
发布时间 2025-12-19 05:01

加拿大个人税务居民(所得税意义上的 residence)不是按护照/签证或“住满半年”单条规则决定,而是 CRA 结合全部事实判断。个人常见身份:事实居民(factual resident)、视同居民(deemed resident)、非居民(non-resident)、视同非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,进出境当年也可能是部分年度居民;身份不同决定你是否对全球收入申报、以及按何种方式计省税/附加税等。

(1)事实居民怎么认定:看你与加拿大的“居住联系”。CRA几乎总是把三项当作最重要联系:在加拿大可供你使用的住所(自有或租赁且可入住)、配偶/同居伴侣在加拿大、受抚养子女在加拿大。保留其中一项或多项,通常很难主张已成为非居民。住所也看细节:若房屋“可随时自住”往往很强;但若以独立交易条件整套出租给第三方,CRA会结合关系、市场、离境目的等整体评估其重要性。除重要联系外,还有“次要联系”需合并评估(单一项通常不决定):加拿大个人财产、社交/家庭联系、经济联系(雇主/生意、银行账户/信用卡等)、省医保、驾照与车辆、会员资格等。入境后建立重要联系通常会被认定为居民;离境成为非居民一般发生在你离开并实质切断重要联系之日。

(2)视同居民与视同非居民:此外,某些在海外的联邦/省政府雇员、加拿大军队成员等也可能被视为视同居民。即使你不是事实居民,也可能因“183天规则”成为视同居民——在某纳税年度在加拿大临时逗留累计183天或以上、没有重要居住联系、且在税收协定下不被认定为他国居民。天数按“每一天或不足一天都算”,上学、工作、度假天数均计入;从美国跨境通勤到加拿大上班的通勤日不计入。反过来,即便你在加拿大有重要联系,只要你在协定国建立联系并按协定被判为该国居民,可能被当作视同非居民,按非居民规则处理。

(3)不确定时:可向 CRA 递交 NR74(入境)或 NR73(离境),由 CRA 根据你提交的事实给出对居住身份的书面意见,用于后续报税口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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