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美国“税务居民”(联邦所得税)主要按身份与居留天数认定:美国公民通常始终被视为税务居民;非公民则看是否满足①绿卡测试或②实质居留测试:
(1)绿卡测试(Green Card Test)
在某个公历年度内,只要你在任何时间是美国“合法永久居民”(LPR/持绿卡),通常该年度就按税务居民处理(除非绿卡已正式放弃/撤销等)。通常用Form 1040按全球收入申报。
(2)实质居留测试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, SPT)
满足两步:A.当年在美至少31天;B.按三年加权天数≥183天:当年全部天数 + 前一年天数×1/3 + 前二年天数×1/6。在美国境内不足一天也算一天。
(3)不计入天数与“豁免个人”
SPT并非所有在美天数都计入。某些身份可排除天数(如教师/受训者、学生、外国政府官员、职业运动员等“exempt individuals”,注意不等于免税),通常需提交Form 8843证明排除天数;另有因医疗原因无法离境等特殊排除规则,细节见Pub.519。
(4)满足SPT也可能仍按非居民:更紧密联系/税收协定
若你满足SPT但当年在美实际停留少于183天,并且税务之家与更紧密联系在国外,可用“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”,按期递交Form 8840主张非居民。若适用美加等税收协定的“tie-breaker”把你判为他国居民,也可能按协定作为非居民(通常需披露)。
(5)入境/离境当年的“双重身份”(dual-status)
很多人抵美或离美当年会出现部分年度居民/非居民。居民起算日通常是你在该年首次在美出现并最终满足SPT的那一天,或成为LPR的更早日;不满足两项测试但次年满足SPT者,可能有“first-year choice”把上一年部分期间视为居民。